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第二款所稱整車,是指由報廢汽車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簡稱“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組裝而成的機動車。
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
禁止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和拼裝汽車進入市場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交易。
禁止拼裝車和報廢車上路行駛。
所以屬於“五大總成”的拆解發動機是不允許交易的。
擴展數據:
報廢汽車發動機的相關處理要求和處罰;
1.回收的報廢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下來的“五大總成”要作為廢金屬,賣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
2、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等零部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進行拆解,沒收非法所得。
3.利用報廢汽車“五總成”及其他零部件組裝汽車或者銷售報廢汽車、“五總成”及組裝汽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五總成”及其他零部件和組裝汽車,並沒收違法所得。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