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68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
第六百九十三章
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