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加強海關監督管理,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學文化交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對進出境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處走私,統計海關數據,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壹管理海關。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方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海關總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