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委托公證應註意的問題:
1.委托公證應當在委托人住所地或者委托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托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只有在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委托行為。
3.委托是與人密切相關的法律行為。因此,委托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走路不變、患重病等。),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公證處會派公證員到居住地進行公證;
二、委托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住址);
2.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關系;
3.委托理由;
4.委托權限(委托權限應明確具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提交行為或者事實證明。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應當由其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