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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取保候審有什麽風險?

保證人的風險在於,保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將被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擔保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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