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管轄權同時規定仲裁和法院壹般是無效的,但也有例外。
什麽是競業禁止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的競業限制必須是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的。自由競爭和貿易自由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限制競業禁止本身就是對自由競爭的限制。
競業禁止是指用人單位和其他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協議對法院管轄有效嗎?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法院管轄權有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通過書面協議實際上與爭議有關,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仲裁法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可以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是,壹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方當事人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