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發生後十天內出具責任認定書。如果需要檢查,時間會更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二、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最基本的原始材料是什麽?
1.事故雙方的身份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原件。身份證復印件;
2.涉及車輛的報告是否需要檢測;
3、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的圖紙,以及詢問雙方當事人或證人的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