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八條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輸和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由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和信息服務。電信業務分類的具體劃分列於本規定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列入《目錄》的電信業務分類項目進行部分調整,並重新公布。
第九條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並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從事覆蓋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電信業務,必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跨區域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範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用新技術試點未列入《電信業務目錄》的電信新業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