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出納相關法律法規

出納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會計法》對出納的職責規定了限制性條款。即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會計工作基本規範》還規定,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

會計崗位壹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審計、檔案管理等。實行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崗位相結合。

會計崗位可以由壹人、多人或多人擔任。但出納不得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的登記。

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職務分離的要求,貨幣賬戶負責(出納管錢,會計管賬;會計開票,出納收款),出納和會計不能是壹個人兼任。總出納的職責是管理庫存現金,辦理銀行存款的具體收支業務,根據他人審核的收付憑證填制收付憑證並登記現金存款日記賬,期末與現金和銀行存款總賬核對。除了上述工作,出納還可以從事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等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

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 上一篇:遼寧政務服務網營業執照註銷流程
  • 下一篇: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後該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