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出租車司機有欺騙乘客、拒載、中途甩客、擅自加價等行為。,他會根據嚴重程度進行罰款,壹般從100元到2000元不等。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證書;
2.出租汽車駕駛員無從業資格證,或者偽造、變造從業資格證的,處1000元至30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3.出租車司機態度不好,對乘客不禮貌或者騷擾女乘客都會被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觸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4.出租車司機飲酒後駕駛出租車,將被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及時回應乘客投訴,在接到投訴後5個工作日內給予投訴人答復。運管部門根據調查明確確認投訴後,會在服務監督卡上進行記分和罰款。
法律依據:《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拒載、議價、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廂外觀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