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參與賭博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性質也有所不同:
1.以營利為目的,數額較大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2.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
網絡賭博的認定標準如下:
1.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會員發展、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2萬元以上;
2.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654.38+0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網絡賭博也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具體性質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而且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違反法律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網絡賭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判刑。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的賬戶有下屬賬戶,應認定為賭博網站的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