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與工人同等工作條件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按照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養老金的計發基數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2021退休的,以202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但由於202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要到下半年才會公布,所以只能按照2019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提前發放。2020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後,下半年,8月份以後很多地方會按照新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重新計算,然後按照新計算的養老金補齊差額。補足部分從正式領取養老金的當月起補發。
根據我國養老金調整的規定,2021養老金調整的對象是2020年65438+2月31之前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養老金的人員。2021、1或2月退休的人不是2021養老金調整的對象,這是大多數地方的通行做法,也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的統壹規定。但是在壹些地方,比如廣東,這個規定也被打破了,因為養老保險的繳費方案規定的起始年份不壹樣,繳費起始年份不是同壹個完整年份,而是繳費年份是第壹年的6月30日到第二年的7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