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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壹章知識點:法律的形式和分類

初級會計基本經濟法知識點:法律的形式與分類

(壹)法律的形式

法律的形式是指什麽樣的國家機關,按照什麽樣的方式或程序,創制了法律,它具有什麽樣的形式和什麽樣的法律文件。

中國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體質。憲法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立國之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訂)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由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訂)。此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範性決議或決定,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和發布規範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規。

(五)自治區法規。

(6)特別行政區法律。

(7)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又稱部頒規章)和政府規章(又稱地方規章)。

政府規章不得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也不得同上級和本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行政法規只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起到參考作用。

(8)國際條約。

(二)法律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1.依法創作方法和出版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習慣法)

2.法律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憲法)和普通法。

3.法律內容:實體法和程序法。

4.法律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個人效力:壹般法和特別法。

5.依法調整的主體、客體和淵源:國際法和國內法。

6.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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