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適用本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關於人身自由的決定或者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