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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間的差異

法律分析:

1.情況不壹樣:1。實際全損:實際全損是指海上貨物運輸中保險標的的全損,或者貨物已經完全變質。比如沈入海底的貨物,煙草浸泡,黴變。2.推定全損:推定全損是指當實際全損不可避免時,或受損貨物的剩余價值,如果救援、分揀、修理和繼續運輸的費用之和超過其到達目的地的價值,則視為全損。

二、特點不同:1。實際全損:保險標的發生實際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不經過任何法律程序,按照保險金額向保險人要求全額賠償。2.全損推定:全損推定是基於船舶和貨物發生保險事故,造成部分損失,但實際全損尚未形成。如果實際全損已經發生或部分損失尚未發生,則全損推定不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 *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和資料。按照合同約定,保險人認為有關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予以補充。

衍生問題:

實際全損的四種情況是什麽?

(1)保險標的已經毀損,如船舶和貨物沈入海底無法打撈或貨物被火燒毀;(2)由於保險標的的屬性被破壞,原有的商業價值不復存在,如茶葉被海水浸泡後失去香味,水泥被海水浸泡後變成塊狀;(3)被保險人已無法恢復失去的所有權,如船舶和貨物被捕獲或扣留後被無限期釋放,或被沒收;(四)船舶失蹤壹定時間的。如果半年沒有消息,也算是徹底虧了。如果被保險人遭受實際全損,保險人將支付全部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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