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九條取得認證機構資格,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在批準的範圍內從事認證活動。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第十條取得認證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具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體系;
(四)註冊資本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五)有10以上相應領域的全日制認證人員。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驗等技術能力。
第十壹條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格,除具備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外國投資者已獲得所在國家或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國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批準、登記取得認證機構資格,還應當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