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中日戰爭後,作為戰敗國的清政府向戰勝國日本支付了2.3億兩白銀作為戰爭賠償,相當於當時清朝國庫三年的財政收入。有了這筆錢,日本大力發展重工業、軍火工業和教育。然而,二戰後,飽受侵略戰爭蹂躪的中國並沒有從日本得到應有的、及時的戰爭賠償。此後,由於時局的變化,中國最終放棄了對日戰爭賠償的要求。回顧這段歷史,不禁引起世人的深思和感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