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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該不該給當事人開收據?

法律解析:立案收據是指報案的機關(公安局)給報案人的收據。立案回執主要包括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人員、聯系電話、立案時間。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受理,案件進入司法程序,要求當事人實施相關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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