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考生個人作弊,不會判刑,但取消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視具體情況暫停考試1至3年;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
2.如果涉嫌違法行為或組織考試作弊,將被判刑。
考試作弊妨礙社會公平競爭,敗壞社會誠信風氣,刑法嚴厲打擊。也希望廣大參加考試的人能誠信參考,不要用作弊來挑戰法律的嚴厲。
法規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六條考生在考試中違反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考試作弊:
(壹)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脅迫他人為抄襲提供便利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五)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資料的;
(七)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壹致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八)傳遞、接收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九)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其他行為。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考試結束後發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相關考生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
(壹)通過偽造文件、證件、檔案等材料獲取考試資格、附加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在閱卷過程中,認為答案相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規模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被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