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定義:
危險廢物是指目前和未來對人類、動植物和環境造成壹定危害,不采取特殊預防措施不能處理或處置的廢物。
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第四款規定: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鑒別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分為四個等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相關條款。例如,第四章《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第24、25、3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包括相關的《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和《巴塞爾公約》。
3.國務院發布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固體廢物行政法規。
4.國家環保總局等部委頒布的固體廢物管理單項行政法規,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同時還包括地方性法規,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