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經驗來自實踐。當我們審理壹個案件時,最重要的是查明事實。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運用法律作出判斷。事實能否查清,經驗遠比邏輯有用。從馬錫五處理的經典案件中,不乏經驗,而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就是用普通人的經驗來判斷案件事實。
法律是用來解決問題和糾紛的,但真正能解決問題的,不是機械地照搬法律條文,而是要認定具體案件的事實。法律中應用邏輯推理的基礎是前提的真值,這是邏輯本身無法提供的,需要經驗來決定。霍姆斯在對洛克納訴紐約案的異議中寫道:“壹個壹般命題不能決定壹個具體案件。結果更多地取決於判斷和敏銳的直覺,而不是明確的前提。”
我們今天說的是經驗和邏輯,不是說我們“反邏輯”。邏輯在法律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我們反對“邏輯第壹”的形式主義,把法學看成像數學壹樣的精密科學,是少數精英才能掌握和運用的。其實法律很普通,只是馬立克習武,新中國司法的先行者,他們和我們老百姓在壹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