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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力在於

法律的生命在於它能被人們相信、適用和遵守,而不在於法律條文有多精確、有多符合邏輯。任何法律都是人們在社會生產生活實踐中形成的規則、約定、習俗的固定化和文化化,為人們所遵守。無論英美判例法還是大陸法系,法律從來都不是“創造”出來的。在人類幾千年的歷史中,那些今天仍然活著的規則和那些已經成為歷史或者已經死去的規則的區別在於實踐而不是邏輯。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經驗來自實踐。當我們審理壹個案件時,最重要的是查明事實。只有事實清楚,才能正確運用法律作出判斷。事實能否查清,經驗遠比邏輯有用。從馬錫五處理的經典案件中,不乏經驗,而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就是用普通人的經驗來判斷案件事實。

法律是用來解決問題和糾紛的,但真正能解決問題的,不是機械地照搬法律條文,而是要認定具體案件的事實。法律中應用邏輯推理的基礎是前提的真值,這是邏輯本身無法提供的,需要經驗來決定。霍姆斯在對洛克納訴紐約案的異議中寫道:“壹個壹般命題不能決定壹個具體案件。結果更多地取決於判斷和敏銳的直覺,而不是明確的前提。”

我們今天說的是經驗和邏輯,不是說我們“反邏輯”。邏輯在法律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我們反對“邏輯第壹”的形式主義,把法學看成像數學壹樣的精密科學,是少數精英才能掌握和運用的。其實法律很普通,只是馬立克習武,新中國司法的先行者,他們和我們老百姓在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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