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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集中地區的法律界定

人口集中地區的法律定義是:“醫院、學校、居民區”為“人口集中地區”。

《關於辦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違反國家規定,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密集場所及其周圍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從重處罰。根據這壹規定,“醫院、學校、居民區”屬於“人口密集區”。

此外,環保行業標準《畜禽養殖業汙染防治技術規範》規定,“禁止在城市和城市居民區,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區、醫療區、商業區、工業區、旅遊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這裏的“人口密集區”的“範圍”明顯大於《關於辦理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

但是,按照壹般的理解,刑法的規定不能解釋為“涉外”。也就是說,環境犯罪中的“人口集中區域”僅指醫院、學校、居民區三類區域。

人口集中區附近距離。

壹般認為“附近”是指“人口密集區”的安全防護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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