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民法典關於夫妻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認定規則,就是在當前社會道德狀況的影響下制定的。婚姻家庭系列第1064條規定的所謂“* * *債務簽約”制度,典型地反映了道德與法律對社會現實的相互影響。
婚姻家庭系列第1064條的制定過程,就是與夫妻債務認定中的不道德現象作鬥爭的過程。根據原婚姻法(2001)第41條的規定,確定* * *債務的核心標準是債務必須由共同生活的夫妻* * *承擔,債權人通常需要在訴訟中舉證。如果夫妻雙方都承認壹個債務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擔的,就不是同壹的債務。學者習慣稱之為“使用論”,這壹標準顯然對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要求很高。社會上經常發生夫妻壹方獨攬債務,將所有財產轉移給另壹方損害債權人的情況。主要原因在於夫妻雙方的失敗,而不僅僅是因為法律條文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