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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的條件

法律分析:開除黨籍是黨組織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的入黨處理方式。退黨包括自行退黨者、要求退黨者和被勸退黨但堅持退黨者的退黨。(1)辭退自行退黨者。在對主動退黨者進行除名處理時,要查明是否“無正當理由”,是否“連續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關於制定生產黨內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中央工作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體現黨的統壹意誌、規範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活動、依靠黨的紀律保證實施的專門規章制度。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制定其他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制定黨內法規主要規定以下事項:

(壹)各級黨組織的產生、組成、職能和職責;

(2)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體制、機制、標準要求、方式方法;

(三)對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監督、考核、獎懲和保障;

(四)黨的幹部的選拔、教育、管理和監督。

凡是涉及黨組織職權設置、黨員義務權利、黨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的,只能由黨內法規規定。

第五條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規範、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黨章從根本上規定了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目標、組織原則和機構、黨員的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

《準則》對全黨的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作出了基本規定。

條例全面規定了黨在某壹領域的重要關系或者某壹方面的重要工作。

條文、辦法、規則和細則對黨的壹項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工作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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