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改造時間為:工作日上午8點到12點,下午2點到6點。另外,所有時間、法定休息日、節假日禁止裝修,違規裝修造成的噪音幹擾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
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商店、辦公樓等建築物的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噪聲汙染。
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噪聲發射,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夜間是指晚十時至早六時。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分別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長度為八小時;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居住、科研、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四)交通幹線是指鐵路、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道、城市次幹道、城市軌道交通線和內河高等級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