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壹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依法延長十五日。案件管轄發生變更的,期限從變更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即壹個半月。但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壹個月,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所以審查起訴的時間最長是半年半月。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哪些權利?
1,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2.會見被拘留者和與被拘留者通信;
3、調查取證(征得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
4.審查起訴時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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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