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自2011+02+1起施行)。
《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定期進行檢測、評估和監控,制定應急預案,並告知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591、2011、12、1號,2月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2065438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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