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合法擁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第壹百零二條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前是領導成員的公務員,離任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離任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原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