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投標保證金是什麽意思?
現行《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擔保方式。《擔保法》規定,擔保是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為保證債務的履行而采取的確保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法律還規定,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這說明保證是人的概念,也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概念。
在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沒有提到投標保證金的概念,也就是說,根據即將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的法理,投標保證金在工程招標中是沒有必要的。
在部門規章中,只有建設工程招標中有相關規定。甚至這些規定都是:“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壹般來說,在法律術語中,“可以”也可以理解為“不可以”,所以招標人可以不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投標保證金是作為業主招標中的壹個選項出現的,只在工程施工招標中使用,在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中是不需要的。
投標保證金的形式和金額:建設部89號令規定,投標保證金可以支票或銀行匯票的方式提交,壹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國家計委30號令規定:“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出具的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壹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也就是說,中國的投標保證金應該是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出具的“現金除外”的現金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