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制”壹詞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呦呦在《蒙古史記》中提出的。屠呦呦曾經是清朝為清朝寫歷史的官員。雖然學術界沒有發現元代實行四等制,但這種劃分在壹些政策法規中有所體現。漢人和南方人當兵不允許擔任警衛,做官往往只能擔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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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劃分:
壹等蒙古人:元朝的“民族種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己的骨肉”。
第二類是色目人:西北民族除了蒙古人、漢人、南方人都是色目人。包括中亞突厥人、粟特人、吐蕃人、黨項人、中亞契丹人、波斯人(花拉子模人)以及少數被蒙古人征服帶入蒙古的阿拉伯人,其中中亞突厥人最高,波斯人最為頻繁。
三等漢人:北方漢人、契丹、女真等民族。
第四等南方人:在元朝,“南方人”壹般是指從長江中下遊以南到南海的這壹帶是南方人。因為外族統治,為了分而治之,在《元史》中記載了上述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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