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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不規範怎麽處罰

法律分析:不按規定開展處方點評的醫院,應責令改正。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要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生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醫師開具異常處方的,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醫師在壹個考核周期內開具不合理處方超過5次的,視為定期考核不合格醫師,離崗參加培訓;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相應處罰。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物、解釋藥物或有效幹預不合理處方的,醫院應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醫院因不合理用藥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法律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醫療執業;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壹)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撤銷處方權後處方藥品的;(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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