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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藥廣告條例

法律分析:1。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醫學和藥學專業雜誌上做廣告,但不能在大眾媒體或以其他方式做廣告。2.處方藥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期刊的形式向公眾做廣告。3.處方藥名稱與商標和藥品生產企業名稱相同的,不得用於在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以外的媒體上變相發布廣告。4.不得使用處方藥名稱或者以處方藥名稱和企業名稱註冊的商標作為各種活動的稱謂。5.處方藥廣告的建議是:“本廣告僅供醫療、醫藥專業人士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相比,在療效和安全性上的差異;(四)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明確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明確標明“請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明確標註“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中有禁忌內容和註意事項的,廣告應當明確註明“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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