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履行職責、工作作風表現、遵守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
如果在對公務員的監督中發現問題,要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訓誡,調整組織,處分。
公務員涉嫌違法犯罪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二條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罰的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任免機關和單位對違法公職人員的處罰。處罰的程序和申訴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