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