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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沖突怎麽辦?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不是依法制定的,其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本身就是違法的,當然以法律法規為準。公司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需要向職工公示。這樣的規章制度勞動者無法執行,勞動執法部門也應責令其廢止或修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五條與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裁定;

(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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