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所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其他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反訴的當事人限於本訴訟當事人的範圍。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法律關系的,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或者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反訴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案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無關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