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解釋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財產無主的,由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信訪處理意見不屬於法院的判決、裁定、支付令等。,並且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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