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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與強制傳喚的區別

法律解析:1,適用案件沒必要,傳喚適用於刑事案件,也適用於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傳票只適用於刑事案件。

2、適用對象不同,傳喚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而強制傳喚只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傳喚只是為了通知證人、被告等。,而且不是強制性的,而強制傳喚是強制性的,是壹種強制措施。

4.法律依據不壹樣。強制傳喚是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而傳喚是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壹十七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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