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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工傷賠償條款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和賠償的標準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沒有規定。根據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的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進行的行政確認。為認定侵權主體在工作或視同工作期間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行為的定性過程。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壹般由勞動行政部門確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1個月,九級傷殘為本人工資9個月,十級。(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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