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經紀合同是具有鮮明行業特征的商事合同,具有中介、委托、代理、懲戒、服務的綜合屬性。藝人的加入與自身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密切相關,經紀公司在藝人的前期培養、宣傳和人氣積累上必須付出商業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