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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司起訴主播失敗。

法律分析:傳媒公司起訴主播壹般是合同訴訟相關案件,失敗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網絡直播雖然是新職業,但經紀公司與主播的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簽訂合同時壹定要註意完善條款,否則壹旦發生糾紛就很難明確責任,導致人財兩空。

演藝經紀合同是具有鮮明行業特征的商事合同,具有中介、委托、代理、懲戒、服務的綜合屬性。藝人的加入與自身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密切相關,經紀公司在藝人的前期培養、宣傳和人氣積累上必須付出商業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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