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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上有哪些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從事下列作業的船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的許可,並遵守有關操作規程,落實安全和防汙染措施: (壹)在沿海港口進行舷外鏟漆作業或者使用焚燒爐;(二)在港區水域內洗滌、清除、凈化和排放壓載水;(三)清洗沾有汙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四)水上船舶拆解、打撈、修理和建造以及水上水下船舶的其他施工作業。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九條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壹)海洋、海岸工程未配備相應的防船舶碰撞設施、設備和設置專用助航標誌的;(二)損壞海上交通保障服務系統或妨礙其工作效率;(三)未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設置或者拆除專用航標,移動專用航標位置或者改變航標燈光、電源等條件,或者設置不符合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航標設置點的臨時航標;(四)在安全作業區和港外錨地從事養殖、種植、捕撈等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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