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含油汙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船舶生活汙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生化需氧量、懸浮物和大腸菌群)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法律依據: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汙水(壓載水、洗艙水和艙底汙水)的含油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船舶含油汙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應急處理排放區排放濃度(mg/L)
內河不超過15。
距離最近陸地12海裏以內的海域不超過15。
距離最近陸地12海裏以外的海域不超過100。
二。船舶排放生活汙水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船舶生活汙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項目內河沿海區域(距最近陸地4海裏以內)沿海區域(距最近陸地4 ~ 12海裏)
生化需氧量不大於50且不大於50。
不超過150,不超過150,無明顯懸浮物。
大腸菌群不超過250個/100ml,大腸菌群不超過250個/100ml,大腸菌群不超過1000個/100ml。
三、船舶垃圾排放應遵守下列規定。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內陸河流和沿海地區的排放
禁止將塑料制品投入水中。
禁止將漂浮物投入距最近陸地25海裏以內的水域。
餐飲垃圾和其他垃圾禁止拋入水中,禁止未經粉碎拋入距最近陸地12海裏範圍內的海裏。當粉碎顆粒直徑小於25毫米時,允許拋入距最近陸地3海裏的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