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第166條:什麽是勞役場所?第167條:什麽是役權?

法律:第166條:什麽是勞役場所?第167條:什麽是役權?

第壹,服務的需要

1.地役權是基於對自己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目的。因此,必須有兩塊地。利用他人土地便利的土地稱為役地,利用他人土地便利的土地稱為役地。

2、地役權的發生必須有兩種不同的土地所有權的存在,為他人的土地使用提供便利,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地役權。

第二,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了有效使用或管理自己的土地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的發生需要兩塊不同所有權的土地的存在。為他人土地使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稱為地役權土地,享有地役權的土地稱為地役權土地。

擴展數據:

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壹百六十六條服務用地和服務用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也享有地役權。

第壹百六十七條服務用房和服務用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涉及地役權的,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上一篇:房屋登記行政訴訟是否適用20年訴訟時效?
  • 下一篇:法律有漏洞嗎?如果壹個人有超越自身力量的人物或者怪物,可以無視法律嗎?顛覆整個國家,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