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因房地產提起的訴訟,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從事行政行為的情形如下:
1,主要證據不足;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權限;
5.濫用權力;
6.明顯不合適。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管轄範圍。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裁定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為執行該行政行為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