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美國有嚴格的司法制度,警察的任何盤問都有可能被判定為“誤導口供”,這樣的口供是無效的。比如,從前美國有壹個臭名昭著的強奸犯。他在幾個州犯下了十幾起罪行。後來被警察抓了,壹開始還不肯承認。但是警察非常討厭這個男孩,他們威脅說:“如果妳不認罪,我們會對妳做什麽。”這孩子嚇死我了。我都說了,連小時候偷鄰家女孩的內褲都說過。結果律師知道了這件事,向法官申請起訴警察,說幾個警察誤導了他的委托人招供。最後,法官裁定所有誤導性供詞無效,男孩當庭獲釋。因為美國法律規定不能“審問”犯人,定罪的基礎是根據事實說服陪審團和法官。因此,美國將未定罪的罪犯稱為“犯罪嫌疑人”。即使他在數百人面前暗殺了總統,但由於精神錯亂,這仍然不是犯罪行為。
我明白了。因為美國警方抓到的嫌疑人很可能都是無辜的,他們是否有罪是由律師來決定的。中國抓的是罪犯。不管妳是否有罪,當警察抓到妳時,妳就是有罪的。雖然我們也稱妳為嫌疑人,但意思不壹樣。而且,體制不同。美國的警察是公仆,他們非常害怕被起訴。有時他們不得不聽人們的辱罵。中國,妳敢罵警察,至少下輩子不會想開車了。警察叔叔不高興,妳就進去蹲兩天。
律師在中國有什麽用?都是警察的事。中國警察有時候會扮演特警、律師、法官的多重角色,很牛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