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使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暗管、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措施等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予以限制。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壹)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二)排放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汙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汙染物,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