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前,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告知駕駛人交通違法記分情況,並在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載明。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交通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黃燈表示警告。
實際機動車駕駛人要求他人接受處罰並代為記分、支付經濟利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罰原交通違法行為,同時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的罰款。他人代為接受處罰、記分並謀取經濟利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對代為接受處罰、記分的人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闖紅燈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交通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黃燈表示警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