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國務院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全國性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地方性社會團體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八條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組織住所地不在壹地的,可以委托社會組織住所地的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委托範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擴展數據: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如果全國性社會組織的名稱前冠以中國、中國等字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等字樣。
百度百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