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雙方約定,壹方向另壹方披露的書面或口頭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約定,將保密信息泄露給第三方,將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保密協議壹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分為單邊保密協議和雙邊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壹方對另壹方負有單方保密義務的協議。競業禁止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離職員工應承擔保守原企業商業秘密、不與原企業競爭的義務,並應享有獲得壹定經濟報酬的權利。目的是平衡雙方利益,合理設置雙方權利義務是關鍵。雙方約定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乙方不得受聘於其他具有競爭關系的生產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用人單位,也不得自行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