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屬於第三部門。第三部門是指介於國家和市場之間的壹個組織部門,它既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下屬組織,更不是追求組織所有者的私人物質利益。第三部門又稱“非政府組織”、“非市場組織”、“非營利組織”、“誌願組織”。
法律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五條基金會按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和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
(壹)全國公募基金會。
(二)以非大陸居民為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非公募基金;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大陸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不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內地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經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